中新經緯7月25日電 據證監會網站25日消息,證監會辦公廳發布關于簡化辦理已故投資者小額遺產繼承程序的通知。符合條件的已故投資者的繼承人,向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申請繼承已故投資者的小額遺產,相關機構可以按照通知規定辦理。
據悉,適用本通知規定辦理已故投資者小額遺產繼承業務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已故投資者和申請人均應為境內自然人,且申請人為已故投資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受遺贈人。
二是已故投資者在同一證券公司開立的賬戶項下的全部凈資產(包括但不限于證券、資金,公募基金等資管產品)合計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不含未結利息)。凈資產余額以申請當日的查詢結果為準。
三是已故投資者持有的由同一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募基金等資管產品,或在同一基金銷售機構開立的賬戶項下的公募基金等資管產品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不含未結轉收益)。資產余額以申請當日的查詢結果為準。
四是申請人向證券公司申請辦理小額遺產繼承的,應當前往已故投資者開戶證券公司的營業場所進行現場辦理。申請人向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辦理小額遺產繼承的,應當按照相關機構要求辦理。
申請人辦理小額遺產繼承,應向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死亡證明等能夠證明投資者已身故的材料;
二是申請人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應當提供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明等親屬關系證明材料;申請人為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的,應當提供已故投資者的公證遺囑。
三是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四是申請人親筆簽名的承諾書。
通知稱,接受申請的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必要審查,審查時應當盡到合理謹慎義務。
經審查確認符合業務辦理條件的,證券公司可以依申請人申請辦理已故投資者的賬戶交易密碼重置,由申請人賣出或贖回賬戶資產。因證券停牌、金融產品未到期等客觀原因無法賣出的、無法贖回的,申請人可申請辦理證券非交易過戶。
經審查確認符合業務辦理條件的,公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銷售機構可以依申請人申請,辦理或提請相關份額登記機構辦理已故投資者賬戶中資管產品的非交易過戶。
通知提到,申請人應當與其他繼承人自行協商完成小額遺產分割,不得因該繼承事項再次申請辦理非交易過戶。
業務辦理完成后,已故投資者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產品賬戶無余額/份額的,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規定注銷相關賬戶。
通知稱,存在以下情形的,接受申請的機構有權拒絕為申請人辦理小額遺產繼承,并做好解釋說明:
一是已故投資者賬戶因司法凍結等原因受到限制的;
二是繼承人之間對已故投資者遺產分配存在糾紛的;
三是接受申請的機構評估認為辦理相關業務存在風險的。
據介紹,該通知不適用于涉及境外個人的遺產繼承事項。(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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