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7月17日電 金通靈17日盤后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檢察機關的《起訴書》。
案件當事人方面,被告單位金通靈,被告人季偉、袁學禮、冒鑫鵬應當以欺詐發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季偉、袁學禮、許坤明、冒鑫鵬等6人應當以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經依法審查查明相關事實,檢察機關認為,金通靈作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連續六年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記載虛假財務數據的年度報告,其間有四年將虧損披露為盈利,造成投資者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被告人季偉、袁學禮作為金通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許坤明、冒鑫鵬等作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單位金通靈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發行文件中編造重大虛假內容,被告人季偉、袁學禮、冒鑫鵬分別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觸犯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百六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欺詐發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單位金通靈、被告人季偉、袁學禮、許坤明、冒鑫鵬等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罰。
在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季偉、袁學禮系主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被告人許坤明、冒鑫鵬等系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季偉、袁學禮、許坤明、冒鑫鵬等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季偉、袁學禮、冒鑫鵬如實供述欺詐發行股票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應當對被告人季偉、袁學禮、冒鑫鵬數罪并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金通靈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影響方面,金通靈稱,本次訴訟尚未審理,判決結果存在不確定性,對公司利潤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最終影響以法院判決為準。
資料顯示,金通靈是一家以工業鼓風機、離心空氣壓縮機、新型高效蒸汽輪機、工業鍋爐等流體機械制造為核心的制造服務企業。
2025年第一季度,金通靈實現營業收入1.21億元,同比降67.76%;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7287.74萬元,同比降197.51%。(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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